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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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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将会有大批的劳动者面临原有劳动合同的到期解除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这些劳动者中间,有一批特殊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他们在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劳动合同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但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疾控中心金山医院(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了解到,2009年,职工开展上岗、离岗前体检人数还不到体检总人数的一成。

  据该院陈宏宁副院长介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未履行,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为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陈宏宁副院长提醒说,如果用人单位不组织离岗体检,可以向劳动、卫生监督、安监等相关执法部门投诉。

(实习编辑:吴洁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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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1浏览1073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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